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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第5位编码。可用于重性抑郁障碍的最近的重性抑郁发作,也可用于双相I 或II型障碍的重性抑郁发作,如它是最近一次心境发作的形式。 .X1一轻度:症状基本上不超过诊断所需的项数,其结果只是轻度影响了职业功能或者轻度影响了日常社交或人际关系。 .X2一中度:症状或功能缺损在“轻度”与“重度”之间。 .X3一重度而不伴有精神病性表现:症状数超过诊断所需项数,而且症状严重影响了职业功能或者影响了日常社交或人际关系。 .X4一重度且伴有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如果可能的话,注明精神病性表现与心境是否协调: 与心境协调的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的内容与典型的抑郁主题如个人的不足处、罪责、疾病、死亡、虚无、或应得的惩罚,均相协调一致。 与心境不协调的精神病性表现:妄想或幻觉的内容与上述典型的抑郁主题不相协调一致却包括一些被害妄想(与抑郁主题不直接有关)。思想被插入、思想被广播、或被控制妄想等。 .X5一部分缓解:重性抑郁发作的症状还存在,但已不符合所有标准,或者已有一段时间毫无重性抑郁症状,但时间不满2月。(如重性抑郁发作诊断是叠加在心境恶劣障碍之上的,那么此时可只下后一诊断。) .X6一充分缓解:在过2月内,不存在明显的心境症状。 .XO一本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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