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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耐受性,定义为以下二者之一: (a)需要明显增加剂量才能达到中毒或所需效应; (b)继续使用同一剂量,效应会明显减低。 (2)表现为以下二者之一: (a)有特征性的该物质戒断症状(参阅某种物质的戒断标准A与B); (b)用同一(或近似)物质,能缓解或避免戒断症状。 (3)该物质往往被摄入较大剂量,或在应该使用的时期之外作更长时期的应用 (4)长期来有戒掉或控制使用该药的欲望,或曾有失败的经验。 (5)化了不少时间才能获得该物质(例如,多次请医生处方或长途奔波拔涉),应用该物质(例如连续不断地吸烟),或从其效应下恢复过来。 (6)由于应用该物质,放弃或减少了不少重要的社交、职业、或娱乐活动。 (7)尽管认识到不少持久的或反复发生的躯体或生理问题,都是该物质所起或加重的后果,但仍继续应用它(例如,尽管认识到可卡因会诱发抑郁,仍应用可卡因;尽管认识到饮酒会使胃溃疡恶化,仍继续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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